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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家劳动仲裁 明伦律师事务所供应

上传时间:2022-04-07 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江苏国家劳动仲裁、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实际履行的内容低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江苏国家劳动仲裁、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比较高标准确定;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江苏国家劳动仲裁,江苏国家劳动仲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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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上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手续厂里拖着不发工资是不是恶意欠薪。

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具体的工伤保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受工伤后,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公司不给员工交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利,员工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社会保险征收部门投诉,要求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未依法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还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实际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如果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遭受损失的,员工可以自行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赔付相应的损失,也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付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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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仲裁委员会和市辖我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有关部门规定(通常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在全省(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劳动(工作)合同,因履行而发生争议,若履行地我国领域内,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以后,该找哪几个部门?江苏国家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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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都是职工、用人单位将其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其依法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裁决。它们的共同特征是:争议双方具有特定性。一方是职员,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必须是职工、用人单位因劳动(人事)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仲裁机构具有行政司法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具有行政司法性质,属于国家仲裁。 仲裁具有诉前必经的阶段性。仲裁是诉讼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劳动(人事)仲裁调解书、裁决书是依法制定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必须自动履行。江苏国家劳动仲裁

明伦”二字出自《孟子·滕文公上》,“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意有讲学论道、传播文化与学术研究之义。


明伦律师事务所(Bright & Young Law Firm,下称“明伦所”)是一家经中国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综合性、合伙制的大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明伦所一直秉承“海纳百川、合作发展”的办所文化与发展理念,致力于成为相当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经过数年的发展,本所已拥有执业律师150余名,合伙人41名,上海总所在上海市1500余家律师事务所中律师规模排名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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